被单位除名后,18年工龄还能要回来吗?他靠这4个文件翻盘了!
老周在纺织厂干了18年,从挡车工做到车间班长。 1998年,厂里一纸除名通知让他回了家。 去年办退休,社保局告诉他,除名前的工龄不能算作视同缴费。 老周当场血压就上来了,18年的光阴,难道就这么没了?
后来他翻出几份文件,一条一条和社保局沟通,结果人家真把他除名前的工龄给认了。 这不是故事,而是每天都在发生的现实。 2025年,浙江的周某松在办理退休时,也因为1969年至1992年间的工龄认定问题,将当地人社局告上了行政复议庭。 他的理由之一,就是从未收到过正式的除名决定书。
很多人一听说“被除名了,以前的工龄全作废”,就信以为真。 但实际情况,往往不是这么简单。 第一步,你必须弄清楚档案里写的是“除名”还是“开除”。 这两个词,在法律和政策上,是天差地别的两件事。
开除,是用人单位对职工最严厉的行政处分,通常针对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 而除名,更多是针对旷工等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方式,它本身不是一种行政处分。 这个定性,直接决定了适用哪套规则。
如果你是企业职工,事情就有转圜的余地。 核心依据是两份文件:1994年的《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和1995年的《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
376号文规定,因违反劳动纪律被除名的职工,除名前的连续工龄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但这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你必须重新就业,并有相应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记录作为证明。
而104号文则进一步明确了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应从各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除名职工计算连续工龄的起始时间。 这意味着,在你们当地开始要求职工个人缴费之后,你实际缴纳了养老保险的那部分年限,是丢不掉的,可以和之后的缴费年限合并。
2026年,青海省人社厅在答复一名职工咨询时,就明确引用了104号文。 该职工养老保险从1992年10月开始缴纳,因此其视同工龄(即未缴费但被认可的工龄)就从1992年10月算起,此前的工龄不予计算。 同样,湖南的杨某某在2025年申请退休时,因其在2000年被企业除名,当地人社局依据湖南省的规定(1986年10月为个人缴费起始时间),认定其连续工龄从1986年10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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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对于企业职工来说,除名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即个人缴费制度实施前的工龄)很可能无法认定,但“实际缴费年限”通常可以保留。 这与很多人“工龄全部清零”的误解不同。
但如果你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规则就完全不同了。 你不能套用企业的文件。 这里要看的是1998年的《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被除名后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8〕101号)。
这份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除名后,其除名前的工龄不再计算为连续工龄。 2025年,广西凭祥市在一起行政复议案中明确,申请人原单位属于事业单位,对其作出的除名处理,不能作为认定其1985年至1987年工作时间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 企业的那套“合并计算”办法,在这里行不通。
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是“自动离职”。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的48号文,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也就是说,在工龄计算上,自动离职通常参照除名的规定来执行。
除了身份和定性,程序本身也可能成为突破口。 2026年,四川德阳公布的一起行政复议典型案例中,职工刘某因被认定“除名”而导致工龄不被认可。 复议机构审查后发现,人社局仅依据一份申请补偿资金的报告就认定刘某被除名,证据明显不足,因此撤销了该决定。 如果当年的除名决定在程序上有瑕疵,比如没有依法送达,或者事实依据错误,那么这个决定本身的效力就会受到挑战。
各地对于“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规定不一,比如湖南是1986年10月,浙江等地也有各自的规定。 这直接影响到你哪段之前的工龄可能被算作“视同缴费年限”。 去社保局交涉前,最好先了解清楚本地的这个关键时间点。
工龄认定直接关系到养老金数额。 面对社保局的答复,如果认为有误,可以像周某松、杨某某他们一样,申请行政复议,甚至提起行政诉讼。 你档案袋里那张发黄的处分决定书,上面写的每一个字,都值得仔细推敲。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