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和管理工作,现将《海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海南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09〕9号),实施技术创新工程,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工作,根据《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三条 联盟的构建要以产业技术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形成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运用市场机制集聚创新资源,实现产学研在战略层面的有效结合,共同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
第四条 联盟的构建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立足企业创新发展内在要求和合作各方共同利益,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联盟契约关系;要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导向;要根据我省产业发展需求,有利于掌握核心技术,集聚创新要素,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
第五条 联盟构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由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组成。企业处于行业骨干地位;大学或科研机构在合作的技术领域具有前沿水平;其他组织机构也可成为联盟成员。
2、有明确的目标。联盟要有明确的技术开发方向和技术产出目标,符合我省重点产业的发展需求。
3、制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制订具备法律效力的联盟协议,明确成员单位的责、权、利,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4、建立有效的运行管理机制。联盟运行管理由理事会、专家技术委员会和常设机构组成,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
5、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6、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并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联盟的申请须向省科技厅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联盟协议文本;
3、联盟组建必要性的说明材料。
第七条 联盟由省科技厅会同相关产业部门进行认定。
第八条 认定的内容包括对联盟组建的必要性与技术性及联盟的组织形式进行审核。
(一)必要性与技术性审核的内容:
1、联盟技术创新目标和任务应体现国家战略目标,符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确定的重点领域,以及国家产业、环保和能源政策等。
2、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体现所在产业领域的重大技术创新需求,有利于推动相关产业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形成产业核心技术标准,支撑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
3、联盟开展的技术创新活动应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作用,有利于集聚创新资源,形成产业技术创新链。
4、联盟的技术创新任务应有利于解决产业发展的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二)联盟组织形式审核的内容:
1、联盟协议应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建立受法律保护的合作关系。
2、联盟协议中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和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
3、联盟协议中应明确约定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相应工作制度;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约定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的方式和具体单位。
4、联盟协议中应约定经费、项目等管理事项,约定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和收益分享办法,以及违约责任追究办法。
5、联盟协议中应约定建立开放发展机制,包括吸收新成员、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成果扩散等。
第九条 联盟的管理。联盟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每两年对联盟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联盟,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联盟资格。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通过认定的联盟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