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海绵城市生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盟协同发展网章程
(2016年6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是产学研合作实践中涌现出的新型产业技术创新组织,是实施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的重要载体,是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重点任务之一。为深入推动联盟共同探索可持续发展的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促进联盟围绕产业链构建产业技术创新链,促进联盟之间的沟通、交流、合作以及开展重大技术创新活动,促进联盟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促进形成联盟良性发展的自律机制,使之成为支撑和引领产业技术创新的骨干力量,在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成立“长沙市海绵城市生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盟协同发展网”(以下简称“本网”)。
第二条 本网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实行联盟自愿参加的网络化联系平台。本网以“服务联盟、支撑政府、协同合作、自律发展”为宗旨,本网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各项规定。
第三条 本网自觉接受科学技术部等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成员单位和国家有关部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为规范本网的建设、运行、发展、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本网秘书处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活动内容
第六条 落实国家有关联盟政策,促进联盟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确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相关政策,制定本网的网员基本标准,引导联盟的发展方向;共同探索联盟可持续发展的运行机制,开展示范联盟经验交流,促进联盟健康有序发展;建立联盟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的桥梁,组织对国家政策的解读培训,促进联盟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引导联盟发展和国家创新驱动战略紧密结合。
第七条 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提供支撑与服务。通过建立网员动态信息数据库,开展对联盟网员的数据分析,根据国家需要组织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链的协同创新活动,促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构建技术创新链、产业链,促进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技术创新发展,实现科研成果转化,为国家创新发展提供新的增长点。
第八条 搭建联盟协同创新合作平台。通过信息交流、需求交流,促进项目合作、技术融合;组织策划“跨领域、跨行业的协同、融合创新”项目落地;促进形成一批“跨领域、跨行业的协同、融合创新”的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进行国内外示范推广;开展跨领域的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引领和推动我国各行业之间创新应用的深度融合发展;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开展网员间的资本、基金、产业化项目的全面合作。
第九条 促进联盟群体建立健康有序发展的自律机制。在网员标准基础上探索示范联盟标准,建立联盟自评估、评价体系;共同探索总结和提炼实现联盟可持续发展的组织模式、关键要素和必要条件;通过上述举措,不断完善网员的责任机制、利益机制、信用机制、自律机制,促进联盟健康有序发展,在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三章 网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网的联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等国家部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具体如下:
1、联盟是由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和其它社会组织等多个具有行业代表性,或在所创新领域有影响的单位组成,并有效运行一年以上。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书,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协议中必须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3、联盟要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运行管理制度,要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日常执行机构(秘书处)应配备专职人员。
4、要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协同创新所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共享、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等,明确违约责任追究办法。
5、要建立开放发展机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并建立成果扩散机制。
6、联盟积极组织开展创新活动,包括围绕产业链构建技术创新链;针对产业技术创新中的关键、共性问题,组织联合攻关;共同研究制定和完善产业技术标准;建立面向行业的技术研发和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推进研发条件资源和知识产权共享;联合培养创新人才,促进产学研科技人员交流、互动等内容和活动。
(二)拥护协发网章程并自愿加入协发网。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网的程序:
(一)申请联盟向本网秘书处提交入网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二)本网秘书处负责并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审核后报理事会审批确认,通过审批的联盟成为本网的正式网员;
(三)正式网员完成网员信息数据库的备案;
(四)理事会向正式网员颁发本网成员证书。
第十二条 网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网员大会,享有本网理事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
(二)参加本网的活动,享有获得本网各种服务的优先权;
(三)享有对本网理事会和秘书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享有委派代表参加秘书处工作的优先权;
(五)利用本网平台开展网员间合作;
(六)享有对本网财务收支情况的质询权;
(七)优先参加本网定期和不定期举行的信息沟通与技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八)享有退出本网的权利。
第十三条 网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网的章程以及管理办法;
(二)执行本网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维护本网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网秘书处交办的工作;
(五)按期、按规定交纳网员会费;
(六)向本网秘书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应秘书处的要求委派代表参与秘书处的工作;
(八)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网外单位提供网内规定不可对外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本网网员退网应提前30个工作日向秘书处提出书面通知。秘书处在收到书面通知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理事会通报。网员退出后二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本网。网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无故不参加本网活动的,视为自动退网。
网员退出本网的,交回网员证书,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网员退网后,不再享有相关的权利,也不再履行有关的义务,并在本网网站上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本网网员对外责任主体变更或出现其它重大事项变更时,需在15个工作日内本网秘书处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本网网员违反本网章程及有关协议,或一年以上不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或发生不再符合网员条件的情况,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除名。本网网员被除名的,已交纳的会费不予返还,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本网。
本网网员除名或退出后,原承担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义务,按照本网的有关协议和制度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网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网员代表大会,依次设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单位组成,根据需要设立顾问委员会和网员自律评价委员会,秘书处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部门。
第十八条 网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网员代表大会为本网的全体会议,每届理事会任期内至少召开一次。网员代表大会需网员代表1/2以上出席方可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网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网员代表大会也可通过通讯网络等其它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网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在网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网开展日常工作,对网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组织召开网员代表大会;
(二)贯彻执行网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向网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有关议案;
(五)审查和决定本网的重大工作计划;
(六)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七)聘请顾问委员会成员和网员自律评价委员会成员;
(八)决定授予名誉理事长;
(九)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决定网员的加入和除名;
(十一)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网络等形式召开。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1/3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顾问指导委员会是本网的咨询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资深研究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网员自律评价委员会是本网制定修改和完善网员基本标准、示范标准以及开展网员评价活动的机构,对理事会负责,由理事会推荐相关专家组成。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
(二)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决定并召开理事会;
(四)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研究处理网员代表大会提出的提案和建议;
(六)审议并决定本网的重要事项;
(七)决定设立秘书处下属办事机构;
(八)审议并决定本网的管理制度;
(九)履行理事会授权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网络等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本网的日常办事机构为本网秘书处。秘书处委托联盟协同发展中心(暂定名,以注册为准。以下同)运行,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全面工作,执行网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各项决议,并具体开展日常工作,根据业务需要在常务理事会的指导下设立若干工作部。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本网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本网网员之间的各项工作;
(二)具体负责本网各项会议的筹备和召开;
(三)起草本网年度工作报告;
(四)起草本网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负责受理加入本网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六)依据本网有关处罚制度提议除名违规网员及受理网员退出本网的申请;
(七)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单位代表)、副理事长(单位代表)、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盟构建及联盟协同发展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工作;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秘书处各部门、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聘请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秘书处各部门、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经理事会授权,代表本网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网经费来源:
(一)网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网经费委托联盟协同发展中心管理。本网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主要功能、活动内容和事业的发展,符合理事会的要求,接受网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网的合法资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网外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由本网秘书处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所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决议,须经网员代表大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网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月()日本网第一次网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网理事会。